来源:统战新语
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配备党外干部,是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国家政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主要平台。《条例》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配备党外干部,特别是对政府组成部门配备党外正职作了明确规定。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选拔党外干部担任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职务。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根据地就建立了“三三制”民主政权,开辟了党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先河。新中国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时,党外人士在国家副主席和政务院副总理中占到一半,政务院30个部级单位有党外正职14人、副职31人。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恢复发展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优良传统,培养选拔党外干部担任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职务工作又取得新的进展。实践证明,在政府和政府部门配备党外干部,巩固发展党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政治格局,已经成为我们党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基本经验。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需要继续增加在政府和政府部门配备党外干部的数量。但从目前看,各级政府部门配备党外干部总体偏少;过去曾配备党外干部的一些部门,现在还没有配上;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一些地方的党外干部配备还没有达到中央要求。要根据多党合作和优化班子结构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党外干部在政府和政府部门的选配力度,目前已配备的要继续配备,以往配备过的要积极配备,中央明确的重点部门要抓紧配备,确保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和其他工作部门按《条例》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外正职。